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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发布:萤石行业规范条件(征求意见)重点内容
2019年01月29日 发布 分类:行业要闻 点击量:39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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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工信部(原材料工业司)起草并发布了《萤石行业规范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,旨在推进萤石行业结构调整,促进萤石产业高质量发展。规范条件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。

 

 

 

意见暂时并未确认实施日期,包括附则共分为建设布局,生产规模、工艺与装备,资源高效利用,产品管理,环保与节能降耗等八个部分三十二栏。重点内容整理如下:

 

新建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矿石量不低于5万吨/年;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投产的开采项目若扩建,开采矿石量不低于2万吨/年。开采项目建设应符合《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》(DZ/T 0312)。开采规模在3万吨/年以上的企业,宜有自建选厂或委托专业选矿企业集中选矿。新建萤石选矿项目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不低于150吨,鼓励在开采集中区建设专业选矿线,并配套建设相匹配的自备矿山、尾矿库、污水(物)处理设施。萤石项目选址、厂区建设应符合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》(GB 50187)、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GBZ 1)等相关要求。

 

萤石开采项目应贫富兼采,禁止采厚弃薄、采富弃贫。其中,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%;岩体稳定矿体的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%,岩体不稳定矿体的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3%。萤石项目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,对矿物品位大于10%的萤石尾矿要进行浮选回收。

 

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,建立能耗核算体系,按原矿平均品位的不同,每吨萤石精粉的选矿综合电耗要达到以下规定:

原矿平均品位

每吨萤石精粉综合电耗

CaF2品位≥40%

不高于80千瓦时

20%<CaF2品位<40%

不高于150千瓦时

CaF2品位≤20%

不做要求

 

根据意见,萤石选矿项目中,易选矿石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3%;难选矿石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5%(嵌布粒度小于38μm,或同时含有石英、方解石、重晶石等杂质、成分复杂的矿石为难选矿石,除此之外为易选矿石)。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,应将剩余原矿进行浮选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

 

信息来源:工信部网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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